“我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很后悔,自愿认罪认罚,恳请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近日,由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兰某等14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全案1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这是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中,首起所有被告人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案情
犯罪集团非法放贷暴力催收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兰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景洪市开设“快贷网”“浙江安财”“一起富”非法放贷公司,招募被告人蔡某为公司门店负责人,被告人林某为公司财务主管,朗某(另案处理)为公司催收部负责人,后又分别招募11名被告人为公司工作人员。
这些被告人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发传单、发放贷名片等方式开展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信息为诱饵,假借民间借贷吸引受害人借款。诱骗受害人借款后,相关被告人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假给付事实、随意收取各类名目费用等方式,不断垒高债务,强行向受害人索要高额费用。
在受害人无力还款时,这些被告人采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催收;催收未果后,采取拖车、上门逼债、张贴借条、限制人身自由等威胁、恐吓手段暴力催收债务,迫使受害人还款,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兰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检察机关认为,1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释法
认罪认罚可从宽 但并不一律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据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与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从宽一样,指“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刑法所规定的自首,没有限定某类案件可以适用,某类案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从宽”处理中,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本报记者 赵建军 通讯员 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