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私挖滥采不仅破坏矿产资源,还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为保护矿产资源和绿水青山的生态环境,富源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有力打击了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案情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2015年7月、8月,李某受张某、何某(2人均已判刑)的邀约,在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建货场为名,到富源县某村私自开挖井口,并陆续安排王某、陈某等人各自带领自己的小班人员进入井下采矿挖煤。
2016年5月9日,李某等人非法采矿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李某等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2019年12月10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李某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李某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判决
判刑一年 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依法惩处。但考虑到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李某与同案犯张某、何某(两人均已判刑)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某起次要主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释法
未取得许可证不得擅自采矿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不能为谋一己私利,非法破坏矿产资源,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法官提醒,矿产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在充分开发利用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地进行保护,减少其损失和浪费。
1.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利用;
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
3.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
4.保护矿区生态环境,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本报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