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恒鑫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寻甸恒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云0122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由被告寻甸恒鑫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磷矿石货款750086.87元;二、由被告寻甸恒鑫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案件诉讼费13392元由被告寻甸恒鑫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送达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耿品淑: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祥悦四季养老服务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24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民县人民法院
●朱启双、唐金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新百大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030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朱启双、唐金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新百大支行本金68104.42元、利息1324.95元、拖欠本金罚息187.88元、应收利息的罚息31.89元,合计69649.14元(截止2020年1月7日),并按合同计付自2020年1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二、本案诉讼费154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启双、唐金焕承担。三、若届时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抵押物(曲靖市环东路张三口4幢第7层2-7-1号房产,产权证号2012302374、2012302375)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彭涛、彭登国:原告曾凡祥与被告彭涛、彭登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登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曾凡祥赔偿款80205.89元;二、驳回原告曾凡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元,由原告曾凡祥负担473元,由被告彭登国负担6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朱光耀:本院受理原告付友权诉被告朱光耀、孙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结作出(2020)云0626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淑玲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起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定节假日顺延)在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绥江县人民法院
●普洱龙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王啟先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802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普洱第一百货物业委托代租协议》并将该商铺返还原告;二、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拖欠的租金27672元;三、由被告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商铺租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LPR)计算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四、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为准,由被告承担;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贾小强:本院受理原告周瑞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421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贾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周瑞丽借款本金446506元,并以本金44650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周瑞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20元,由周瑞丽负担1936元,贾小强负担748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陈清美:本院受理蔡黎波与你、汤文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澄江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澄江市人民法院
●汤小明:本院受理原告陈晖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262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砚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市西山区大吉羊餐厅: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受理了徐金焕、高虹曼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案([2020]西劳人仲字第1365、1366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本案定于2021年3月22日上午9时在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二仲裁庭(昆明市茭菱路668号3楼)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1年1月7日
●吴小国:本会于2019年4月23日受理的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峰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30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曲靖仲裁委员会
2021年1月8日
●欧国贵遗失一本就业创业证,证号:5301280018039
644。现登报作废。
●云南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编号5301000049230)因破损,需启用新印章,特此登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