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惠琼)近日,剑川县人民法院对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和某勋、和某胜、王某松、王某宣犯寻衅滋事罪提起的公诉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辉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和某勋驾驶商务车沿双河公路由剑川县城往双河村方向行驶,李某辉驾驶农用车行驶在和某勋前方。和某勋多次超车,但李某辉未让行,和某勋便以前方货车未让行超车为由,边追逐边打电话给和某胜让其拦截农用车。和某胜拦截未果后,打电话给王某坤,让其放下双河国有林业检查站的横杆进行拦截。随后,李某辉驾车来到检查站后被截停。和某勋、和某胜遂对李某辉进行殴打,致使李某辉受伤。李某辉见2人离开后,打电话给其家人携带工具来检查站,李某辉以检查站人员协助和某勋堵车,致其被殴打为由,持械对检查站内的王某坤、王某中等人进行殴打,致使王某坤、王某中2人受伤。
被告人和某勋、和某胜、王某松、王某宣4人得知王某坤、王某中被打后,聚集村民2次寻找李某辉讨要说法,并强行冲进李某辉家进行打砸。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和某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和某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和某勋、和某胜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辉医疗费等人身损害各项经济损失2.5余万元;被告人和某勋、和某胜、王某松、王某宣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辉财物损毁等各项经济损失3805元。